2006年3月17日星期五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督促检查,增强领导干部的党性观念和自律意识,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根据中央、省、市、县关于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1、范围和对象:
正副科级领导干部
 2、报告的内容:
  (1)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建房、购房、装修、出租房屋情况。
  (2)本人及家庭成员操办婚丧嫁娶情况。
  (3)本人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4)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及受聘三资企业和涉外机构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6)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情况。
  (7)其他需要向组织报告的事项。
  3、领导干部报告时,按报告内容的具体要求填写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重大事项报告表,副职干部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正职干部本人签字,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于当年七月份和次年一月份上报县纪委,县纪委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4、要把实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一条纪律规定来执行,对该报不报或不真实报告,经查有违反政策和纪律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主要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并对本单位执行报告制度,切实负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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